2024年以来,各地证监局加大了对违规减持的监管力度。
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处罚信息,张迅雷在五洲新春任高管,超计划减持了2万股公司股份。浙江证监局对张迅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随后,张迅雷主动上交了违规减持的收益,还买回了超额减持的2万股。
此前,深圳证监局发布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杰普特高级管理人员刘健,于2023年5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近71万股,超计划减持9784股,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刘健表示,承诺在三个月内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票。
在这两起案例中,违规者增加了回购超额减持股票的承诺,这在之前并不常见。超额减持股票是违规减持行为的一种,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违规减持行为对市场具有危害性,不仅影响了市场公平,还损害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长久以来,投资者对这类违规减持行为深恶痛绝。
证券法修订后加大了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力度,其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超额减持行为已影响到股价,让违规减持者回购超额减持股份,边际改善多方买入力量,修复股价,弥补投资者损失也未尝不可,但不能靠一个简单的回购承诺解决问题。
首先,实践层面,回购违规减持股份需要防止处罚行为变成减持方的“高抛低吸”。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拥有信息优势,随着不利消息发酵,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超额减持“巧合”发生在股价区间顶部。等到利空出尽,减持方又买回,回购承诺兑现,一来一往“因祸得福”。减持方反而避开市场风险,摊薄持仓成本。所以,需要对减持方的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作出更加细化的约束。
其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回购违规减持股份应被视作一种承诺,记载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承诺事项一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日常督导中,要核查回购违规减持股份的履行情况,掌握回购进展。股东可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了解进展,强化外界的监督力量。
最后,要将回购违规减持股份写入规则,通过制度去约束行为。2023年8月,证监会表示要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将回购违规减持股份写入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