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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建林因违规买卖股票,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王建林通过控制使用其本人以及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并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以下简称滨海能源)的股票。在购买和持有滨海能源股票的过程中,王建林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也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情况。
王建林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多个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规定,天津滨海能源发展的股东王建林被公开谴责。此次处罚决定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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