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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集泰股份 股票代码:002909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四年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署:
邹榛夫徐松林吴战篪
唐茜孙仲华林武宣
周乔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9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26,092,671股
2、发行股票价格:6.5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69,602,361.5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53,436,236.32元
5、新增股份前总股本:372,752,452股
6、新增股份后总股本:398,845,123股
7、新增股份本次可流通数量:0股
8、股份预登记完成日期:2024年1月8日
9、调整后A股每股收益:0.0255元/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26,092,671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4年1月16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4年1月16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Jointas Chemical Co.,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集泰股份
股票代码:002909
注册资本:人民币372,752,452元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4月21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8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邹珍凡
董事会秘书:吴珈宜
注册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36929
联系电话:020-85532539
联系传真:020-85526634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粘合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硬质橡胶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2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全权办理本次非开发行A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调整为“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案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2022年10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议,审通过了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变更修订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议案。
2023年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2024年7月13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2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
2023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023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22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大股东13家(剔除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8家以及其他投资者27家。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21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
自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后,至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12月26日上午9:00前),另有13名投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向新增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新增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名单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配售股票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报价时间内(2023年12月26日9:00-12:00),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收到了12份《申购报价单》。所有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了相关申购材料,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3、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对有效报价进行了簿记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发行股数26,092,671股。配售对象及其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如下: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为5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或新增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以及股份数量的分配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发行数量
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6,092,671股(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25,139.64万元/发行底价6.14元/股,且不超过26,092,671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6,092,67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6,092,671股(含),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五)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12月2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为6.14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50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5.86%。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9,602,361.5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16,166,125.1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436,236.32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25,139.64万元。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的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4年1月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307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23年12月29日,中航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收款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69,602,361.50元。
2024年1月2日(T+4日),中航证券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至集泰股份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2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2日止,集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602,361.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4,150,943.4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15,181.7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436,236.32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6,092,67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27,343,565.32元。
(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公告。
(十一)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24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十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5名,符合集泰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及《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十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6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十四)律师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深交所审批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时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2777),其已受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证券代码:00290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三、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72,752,452股,本次发行26,092,671股股票,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98,845,123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扩增,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一方面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源相关电子胶产能和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公司得以向核心助剂原材料纵向延伸,满足自身建筑有机硅密封胶业务需求,保证供应链安全并降低成本。同时,公司将完善产品结构,有助于公司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 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2022年度、202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以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注 1:本次发行前数据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
注 2: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 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一)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64,908.76万元、188,910.65万元、188,979.40万元和203,515.28万元,公司资产规模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积累的资产不断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77,981.95万元、104,438.69万元、103,517.12万元和117,721.14万元,公司负债规模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随着项目建设投入、设备采购增加及销售规模上升带来的原材料的需求增加,银行借款及应付账款有所上升。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47、1.21、0.94和0.89,速动比率分别为1.34、1.10、0.83和0.78,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系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报告期内将大量货币资金投入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转换成非流动资产,导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各项偿债指标预计将改善。
3、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5,871.16万元、167,553.99万元、145,038.06万元和100,091.0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波动,主要是2021年集装箱行业需求爆发,以及集装箱市场“油改水”政策叠加影响,导致公司水性涂料收入在2021大幅增加后回落。
报告期内,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75.11万元、5,068.92万元、1,016.30万元和1,688.2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波动,主要是受到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2021年至2022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较2020年大幅上涨后逐渐回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较大波动。2023年1-9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公司净利润企稳回升。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 B4201-B4206
法定代表人:戚侠
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
项目组成员:王冰、陈红、关泽宇、张洪峰
联系电话:0755-83688206
传 真:0755-83688393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 责 人:王丽
签字律师:杨兴辉、钟亚琼、田昊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负 责 人:邱靖之
签字注册会计师:颜艳飞、张小勤
联系电话:010-88827799
传 真:010-88018737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已与保荐人签署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保荐人已指派毛军、陈静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尽职调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人同意担任宇新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 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 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 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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